服務費及規條細則(繁體中文)

專 家 顧 問 有 限 公 司 專 家 委 員 會 接 受 郵 品 驗 證 之 鑑 定 規 條

  1. 凡提交驗證同一套內之每一枚郵票或每件郵政史郵品, 均需分別附上單獨填寫之表格及直接送遞至香港郵政總局信箱9840 號專家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收。
  2. 申請人必須為所申請驗證郵品之真正物主。
  3. 本公司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 於任何時間均保留有拒絕驗證或就任何郵品給予專家意見之權利。
  4. 每枚郵票必須於送驗前將所有黏貼紙及紙殘餘物徹底清除。
  5. 所遞交驗證之郵品將被適當地小心處理。委員會所作之決定衹是意見而並非保證。本公司及委員會成員其個人或集團不承擔因所發表的意見及可能發生之任何錯誤而蒙受之任何損失或(經濟或其他)賠償之責任。
  6. 驗證郵品於送遞途中或由委員會保管或管理期間之保險,概不由本公司購買或承擔,全部及單獨由申請人負責。
  7. 本公司及委員會有權將遞交驗證之任何郵品給與任何專家(位於香港或海外)以作驗證。
  8. 遞交驗證之郵品將會被影印、掃描、攝影及經紫外光、紅外光和其他非破壞性分析儀器的檢驗。
  9. 所有遞交驗證之郵品概由申請人自負全責。本公司及郵品交與之委員會成員、助理、僱員、專家、任何顧問或攝影師,概不負基於任何理由或原因,包括但不限於由他們疏忽而引致之損失或賠償責任。
  10. 本公司及委員會保留可利用所有從提交驗證或鑑定之郵品所獲得之資料(包括照片) 作為研究之材料、出版或任何其用途,以促進郵識。
  11. 對一件郵品之市價或淨值將不予表達意見。
  12. 如委員會被請求重驗一件已表達過意見之郵品,原有之鑑定書必須與申請表格同時提交。如遇有任何郵品以前曾被委員會宣稱為真品,而於再驗時宣稱為非真品,則申請人特此授權本公司及委員會保留任何該鑑定之真誠性及同意不予作出因該鑑定書之退還而索賠或要求退款。
  13. 遺失或損壞之鑑定書將不予提供副本代替。如要求新鑑定書,郵品必須再次呈遞及繳付鑑定費。
  14. 對郵票之中心位置將不予表達意見。瑕疵及改動將予以註明。
  15. 如申請人堅持對郵品設有送還最後期限,將不予接受。本公司及委員會將不負對延遲交還郵品或任何不可避免之延遲或本地或其他國家之郵遞服務失誤之責任。
  16. 正確之鑑定服務費必須於鑑定書發出前清付。
  17. 本公司保留鑑定書之所有權。
  18. 本公司及委員會保留有任何他們認為需要而更改鑑定服務費, 規則和條件而不須通知之權利,但該等改變將會儘快宣佈。
  19. 申請驗證即構成申請人對本公司之規則及條件全部接受。

鑑 定 服 務 費

 

郵     票

目錄價或公平市價或估價 鑑定費
最低鑑定費 美元$100 或
港幣$800
美元$2,600 或
港幣$20,000 及以上
4%
最高鑑定費 美元$2,600 或
港幣$20,000

信      封

目錄價或公平市價或估價 鑑定費
最低鑑定費 美元$200 或
港幣$1,500
美元$4,000 或
港幣$30,000 及以上
5%
最高鑑定費 美元$4,000 或
港幣$30,000
  1. 如郵品需詳盡的研究和/或第三者的科學分析才能達成意見,此項額外費用將被加入鑑定費內,但本公司將儘可能範圍內預先取得申請人的同意。
  2. 以上全部服務費並不包括寄還之掛號郵費。來回保險概由申請人負責。本公司將不購買保險。
  3. 將按目錄價、公平市價或本公司之估價,選其較高者收取鑑定服務費。
  4. 偽造、改造或假造之郵票及信封將以最低鑑定服務費收取。除非未有表達意見,否則將不予退款。在此情況下,則收
    回行政費美元$30 或港幣$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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